成绩报告采取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
(一)考试科目成绩报告
1.考试科目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等第以上(含C等第)为合格,D等第为不合格;
2.省中考中心依据等第划分方案,将每个考生的卷面分数转换成等第成绩并公布。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按县(市、区)、学校(社会考生按考区)打印考生等第成绩册,一式三份逐级下发。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其他考生由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公布。
(二)考查科目成绩报告
1.考查科目成绩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
2.考查科目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将考生原始成绩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省中考中心;
3.考查科目等第成绩按考试科目成绩公布方式公布、下发。
(三)考生对公布的等第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中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造册,报省中考中心查询。经核实确有差错的,由省中考中心审核更正后,重新公布成绩。查询时只查有无错判(不含宽严)、漏判和核分错误。
(四)残障考生可适当降低合格等第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