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学校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考籍变更表),签字盖章后,交由考生提交给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转出县(市、区)审核完毕后由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考籍变更表,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提交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转入县(市、区)审核完毕,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3.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留存备查;
4.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
5.本县(市、区)内转考的考生,参照本条办理考籍变更。
(二)省内各设区市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考生执考籍变更表逐级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后,留存一份备查,将另一份交给考生;
2.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出校所在设区市审核同意后变更表,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逐级提交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留存备查;
3.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三)外省转入的考生,需由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出具成绩证明。报考前考生执成绩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考生身份证明,到省中考中心办理成绩认证手续。考生由转入学校按照新生办理考籍注册、报名。考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及其他未合格和未报考科目的考试。考生的外省成绩待其取得我省成绩后,由省中考中心负责合并。
(四)凡转出省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转出申请;
2.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交由考生逐级提交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提交到省中考中心;
3.考生执考籍变更表到省中考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4.省中考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5.其他考生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五)留级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考籍号不变,已取得的成绩有效。考生所在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连同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留级处理的相关审批材料,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变更考生年级信息,提交到省作相应处理。
(六)考生休学时不办理考籍变更,复学时,如复入原就读年级,不办理考籍变更。如复入相邻低一年级,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考生休学时,即已确定需复入下一年级的,由考生本人及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休学时,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办理变更时,需携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休学、复学处理的相关材料。考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七)凡辍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其学考考籍及已经取得的学考成绩自考籍建立年份起五年内有效。学校应填写考籍变更表,逐级提交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注销其考籍。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八)考生在报名后需更改姓名、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执“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中考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九)考生取得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不再办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更正和变更,不再办理考籍变更手续,不允许再次报考我省学业水平考试。